2007年6月11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劳动保险的事也应当先行仲裁吗?
  袁先生问:
    我是某公司的员工,去年因故被公司作出了除名的处理决定。我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,仲裁委作出了撤销该决定的仲裁书。时隔将近一年,由于公司没有为我交纳劳动保险,我就向法院起诉了公司,法院也受理了本案。但现在法院经审理却说此案不属他们的受案范围,应当向仲裁委员会就劳动保险的事申请仲裁,因为劳动争议案件均有仲裁前置程序。我去找仲裁委,他们说在去年已经就劳动合同的事进行了仲裁,他们不再管了。请问我该怎么办?
    本报作答:法院的审理意见是正确的。你第一次是申请仲裁是否该除名。现在,你可以就公司没有为你交纳劳动保险要求第二次仲裁,如果劳动仲裁委员会给你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,你再拿这个裁定去法院,法院就会审理了。